证监会官网5月20日发布消息称,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
同样是在这一天,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功能,规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及挂牌转让相关业务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债市对科创领域
精准支持资金直达
证监会官网消息表示,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债,是为了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精准支持和资金直达,科创债主要服务于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等四类发行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融资需求。
据悉,沪深交易所将在审核流程、资金用途等方面提供配套支持,同时也对科技创新专项信息披露作出针对性安排,要求中介机构切实履行核查责任。
前期,沪深交易所已开展了科技创新债的试点工作,中国诚通、国新控股、小米通讯、TCL科技、中关村发展、深创投等企业共发行31只产品、融资253亿元,资金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优化市场服务各项举措,引导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债投融资活动,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质效。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简称“科创债”)与普通公司债券有何不同?有哪些优势?谁有资格发债?募集资金又将投向何处?
什么是科创债?
《指引》明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
发行人相关业务、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
发行主体是谁?
上交所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四类发行人的类型和资格。
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应当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发行人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发行人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50%以上;
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30项以上,或具有50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
上交所表示,支持和鼓励“科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科技型样板企业,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具有明确依据的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科创升级类发行人,是指募集资金用于助推升级现有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企业。
科创投资类发行人,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为AA+及以上,报告期内创投业务累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发行人总收入超过30%的企业。
科创孵化类发行人,是指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上,主营业务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营,且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科创孵化成果显著的重点园区企业。
募集资金怎么用?
在募资资金用途方面,《指引》规定,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发行人募集资金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对发行前12个月内的科技创新领域相关投资支出进行置换,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还有哪些优化安排?
上交所特别指出,符合《指引》相关要求,且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大于1000亿元、最近一年总资产报酬率高于3%的发行人,上交所对其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作如下优化安排:
除公开发行科创债之外,发行人还可以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指引》提出,成立时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但在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发行人,可以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上交所进一步表示,鼓励发行人根据预期投资回收周期发行长期限债券,匹配长期资金使用需求。鼓励发行人利用信用保护工具、内外部信用增进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