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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央企债券发行管理新规来了!

来源:祥和启源发布时间:2023-05-08


国务院国资委5月6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重点在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此次《办法》旨在健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体系,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加强债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中央企业用好债券市场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机遇,及时抓住债券发行窗口,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01

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工作体系


《办法》着力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工作体系:


一是明确管理责任,国资委审核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债券风险防控,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负责子公司债券发行及全流程管理。


二是明确管理范围,将管理范围扩充为企业在各类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实现对各类债券品种的全覆盖。


三是明确全流程管控要求,包括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违规责任追究等内容。


《办法》提出,中央企业结合主业实业发展需要制定债券发行计划,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长,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资金支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中央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集团公司债券发行计划,中央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债券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管。


02

改变“一事一批”  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办法》着力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改变一事一批的方式,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结合年度预算管理,国资委一次性审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确定债券发行额度,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据此自行决策具体发行事宜。央企子企业的发债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


《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因素,确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中央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存量债券情况、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包括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净融资额、中长期债券发行总额、权益类债券发行总额)、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偿付计划等内容。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在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范围内自行确定债券发行具体时间、品种、期限,年度实际发行额拟超出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将超出额度的每笔债券发行方案报国资委批准。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建立“年度计划管理”机制,废弃原有“逐笔审批”机制,实行“集团化管理”,债券发行计划由集团公司统一汇总报送,有助于大幅提高子公司的发行效率。


03

严格限定发债主体


《办法》着力提升债券发行全流程管理水平。一是严格限定发债主体,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二是优化债券融资结构,要求中央企业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三是用好债券创新品种,要求中央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办法》显示,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综合考虑子企业行业领域、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水平、信用评级、风险防控等基本条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年度投资计划、经营现金流、融资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防范短期债券滚动接续可能产生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防止短债长投、兑付期限过度集中等问题,逐步形成债券期限合理、融资成本最优的债券融资结构。


《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积极利用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04

着力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在着力防范债券违约风险方面,《办法》对各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包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及审核、重点风险企业管控、永续债管控、境外债券融资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在线监测、兑付风险管理、重大信息报告、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


《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健全风险识别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稳妥处置违约风险,对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借助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支持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


中央企业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批程序、发现债券违约风险隐瞒不报和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资委将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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