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财政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两部门指出,积极研究修订《暂行办法》,形成《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保基金法规制度,规范投资行为,支持全国社保基金更好保值增值。
《管理办法》共十章、五十八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两部门指出,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将通过修订《境外暂行规定》进行完善。
《管理办法》要求,社保基金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要坚持安全至上、优中选优原则,审慎选择投资项目和股权基金管理人,科学论证投资价值,全面研判防范风险,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其中,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年费率不高于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费率不高于0.05%。
01
优化调整投资范围与比例
《管理办法》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兼顾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可以投资十一类境内产品和工具,主要调整包括:
一是纳入历年专项批复内容,具体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是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
三是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
此外,明确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对于投资监管比例,《管理办法》根据基金投资和监管实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
根据《管理办法》,目前,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进一步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灵活度,有利于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02
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
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
《管理办法》提出,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管理费由基础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组成。社保基金会应根据委托资产规模设置阶梯式的基础管理费率,并根据投资业绩实施浮动管理费率,奖优罚劣。
《管理办法》明确,单个投资管理合同中,股票类产品管理费的年费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0.8%,其中基础管理费率不高于0.5%;债券类产品管理费的年费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费的年费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0.1%。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年费不高于投资金额的1.5%。
《管理办法》还提出,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不高于全国社保基金托管给该托管人资产净值的0.05%。投资管理人按照当年收取管理费的20%提取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亏损。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
03
支持全国社保基金更好保值增值
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公布实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从2002年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多个专项批复,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等事项进行了调整,适当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对防控投资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6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允许全国社保基金开展境外委托投资。2016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正式施行,从更高立法层次明确基金定位和管理体系。
两部门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指出,成立以来,全国社保基金规模不断增长、投资能力不断增强、资产配置广度深度不断提升,年均投资收益率为7.66%,前述全国社保基金法规制度体系对保障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暂行办法》已实施超过20年,其中部分内容立足全国社保基金成立初期特点,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与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形势。同时,过往专项批复数量较多、时间跨度较长,也需要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梳理。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两部门指出,这为《暂行办法》修订指明了方向。两部门积极研究修订《暂行办法》,形成《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保基金法规制度,规范投资行为,支持全国社保基金更好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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